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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消防消息,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中關于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7號)正式下發全市各區縣,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自下發之日起,全市將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對火災高危單位實施超常管理,火災高危單位將按照市政府要求,以高于國家現行標準的標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為切實加強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提出高于現行法規要求,要求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日組織不少于二次的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章違規行為。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記錄;應當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控制室應當配置應急救援裝備,不得降低標準配置,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或場所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并組織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等。
《規定》明確了現行法規中的有關工作指標,有針對性地指導單位消防工作。要求火災高危單位組建專職(志愿)消防隊,按照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定期組織進行消防業務和滅火救援培訓,24小時值班備勤,每班不應少于2人,總人數不少于編制人數的5‰;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確需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組織應當及時告知產權所有人、使用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應當每月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每年聘請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應當針對自身特點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各部門、崗位制定分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演練等。
為確保《規定》的貫徹落實,北京市公安局專門向社會發布通告,公布《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火災評估導則(試行)》,要求在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覺開展界定,凡符合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要向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北京消防總隊專門印發《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全市火災高危單位專項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對全市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梳理,截止目前,初步確定火災高危單位1210家。
下一步,總隊將大力開展《規定》宣貫,結合全國“兩會”消防保衛、重點單位調整等工作,進一步做好火災高危單位的核定、報備,切實加強火災高危單位監管,加大社會面火災防控力度,確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勢平穩。